工簽換僱主永居五年重新算嗎?無薪超4週更危險
在一家公司工作滿五年,和五年裡換過三家公司,遞永居那天 Home Office 看的是不是同一件事?
規則給的答案很乾脆。Appendix Skilled Worker 的永居條款要求的是"五年連續期由指定路線的許可構成",可以合併計算的包括 Skilled Worker、Tier 2 (General)、Global Talent、Innovator Founder、Scale-up、T2 宗教工作者與國際運動員等(完整名單以規則列舉為準),從頭到尾沒有一個字要求同一個擔保方。換雇主不會把五年清零。
真正會把滿五年那天往後推的,是許可與許可之間的空白,和工資停發的那幾週。這兩件事發生時,你人還在英國、eVisa 頁面上多半也還顯示有效,所以幾乎沒人當回事。
換雇主那幾週,永居的五年接得上嗎
附錄 連續居留 把「中斷了沒有」和「夠不夠長」當成兩件事來管。CR 4.1(d) 管前者:任何一天你既沒有有效許可、也不落入那幾條很窄的例外,連續期就中斷了。CR 4.2 管後者:即使例外把連續性救回來了,那段沒有許可的時間還是不計入符合資格的期間。兩條加起來的效果是,簽證不算白拿,但你滿五年的日子整體往後挪,挪幾天算幾天。
所以換工作的風險從來不在「換」,在「中間空了幾天」。
更換僱主的標準動作是:新僱主指派 CoS,你趕在舊許可到期日之前把 change of employment 申請遞出去。遞出去這一步是整件事的關鍵,1971年《移民法》section 3C 會在舊許可屆滿後自動把許可延續到決定作出為止,這段等待期仍帶著原路線的屬性,照常計入五年。前提是遞交時舊許可還在有效期内。差一天都不行。
| 換工作的時序 | 五年怎麼算 | 要防的事 |
|---|---|---|
| 舊許可未到期就提交,批准後再入職 | 連續計算,3C 等待期照算 | 3C 期間離境視同撤回申請 |
| 先離職,新 CoS 隔幾週才到、舊許可已過期 | 空檔期不計入,滿五年日往後推;可能直接斷 | CR 4.1(d) 與 CR 4.2 同時踩中 |
| 提交後未等批准就前往新職位上班 | 時間可能仍在計算,但身分合規出現問題 | 違反許可條件,雇主同時受到檢查 |
第三行是現在最容易出錯的一格。"申請一遞交就能去新公司上班"這個說法在2021年前後確實成立過,當年 Home Office 給了一個疫情期特許:CoS 在2021年1月19日之前指派(醫療與護理類放寬到2022年10月4日),且申請在原簽證到期前遞交,可以邊等決定邊開始工作。這個窗口早就關了。現行擔保方指引的口徑是新擔保方在 Home Office 批准前不得讓人開始工作,也沒有任何替代機制讓你"待決期間先上崗"。
薪資停發那幾週,比跳槽麻煩得多
擔保方指引中有一條很少有人讀過:受擔保員工在一個日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無薪或降薪缺勤累計超過4週,除非落入例外,擔保方必須停止擔保。兩個詞要特別標出,「累計」和「降薪」。分三次各請10天無薪假,和一次連請30天,在這條規則下是同一件事;從全薪掉到法定病假工資(SSP)的那段日子,同樣計入這4週。
例外是有的,而且是明確列舉的:法定產假、陪產假、共享育兒假、領養假、病假,以及依法組織的罷工、協助應對國家或國際人道危機等情形。這幾類假期裡工資低於門檻,不構成停止擔保的理由,但擔保方仍須透過 SMS 上報薪資變動。
2026年4月版《Workers and Temporary Workers: sponsor a skilled worker》新增一段:不屬於上述例外,但存在 compelling or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的無薪缺勤,可以超過4週,條件是擔保方通過 SMS 的 "Report migrant activity" 將缺勤時長與原因通報 UKVI 裁量。這個活口的啟動鍵在僱主手裡,員工自己按不了。
後面的鏈條才是傷及永居的地方。擔保方停止擔保、撤銷 CoS 之後,Home Office 會啟動 curtailment,實務中通常給到60天或原許可到期日(以較早者為準)讓你找新擔保、轉其他路線或離境,但這既不是權利也不是慣例,給多少天要看決定作出時你剩餘的許可長度。60天內沒接上新許可,你就落進了無許可期:那幾十天不計入五年,嚴重的情況下連續期直接斷在這裡,五年要從新許可重新起算。工資單和 PAYE 記錄上的那段空白,還會在遞交永居時被審案人拿出來對照移民歷史,問你那幾個月人在哪、工作狀態是什麼。
我的判斷是:停薪留職這種安排,工簽持有人不該接受。帶薪的調崗、縮短工時的降薪、走法定假期,三條路都比「先停幾個月工資、以後再說」安全,因為前三個只觸發上報義務,最後一條觸發的是停止擔保的義務。同理,換工作時即使新僱主催你月初到職,也應該把入職日壓到批准之後——推遲三週入職的代價,遠小於把滿五年那天整體往後推,更小於重新起算。
今天能做的事只有兩件。翻出 eVisa 上舊許可的到期日,寫在日曆上,倒推30天設一個提醒,那是遞交 change of employment 的最後安全線;再回想今年1月1日以來有沒有拿過無薪或減薪的日子,把天數加起來,超過20天就該去問僱主有沒有按規定上報。
這些規則每年都在變動,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持牌律師。
[數據來源] GOV.UK《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GOV.UK《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Skilled Worker》;Home Office《Workers and Temporary Workers: sponsor a skilled worker》2026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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