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R出境180天能豁免嗎?出差不算,親人重病分情況
打開 GOV.UK 上的 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往下翻到 CR 2.3,這一條在螢幕上只佔半頁。一句引導語,底下三個帶括號小寫字母的小項,(a)(b)(c),加起來不到一百個英文單字。這部附錄管著 Skilled Worker、Global Talent、BN(O)、Appendix Long Residence 等一批通向永居的路線,五年或十年裡每一天算不算數,都從它這裡出。而「哪一類離境的天數可以不計入」,全部內容就是那三行。
出差不在裡面。
因公出差為什麼進不了 CR 2.3 那三行
先把底子擺清楚。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 下的上限是任何一個 12 個月區間內離境不超過 180 天,2024 年 4 月 11 日起用的是滾動窗口(any 12 month period),不是簽證年度,也不是自然年。同一趟行程會同時落進好幾個窗口裡被數好幾遍,這是很多人自己算出來「沒超」、遞上去卻超了的原因。
在這個上限之外,CR 2.3 規定了可以不計入的情況,就是下面這幾類👇
| 出境原因 | 是否計算在180天內 | 需要的資料 |
|---|---|---|
| 境外參與重大人道或環境危機救災 | 不計入 | 派遣機構文件、參與證明 |
| 自然災害、軍事衝突或疫情造成行程中斷 | 不計入 | 航班取消紀錄+公開可查的事件證據 |
| 本人或近親屬危及生命的疾病、近親屬死亡 | 不計入 | 情況說明信+醫療證明或死亡證明 |
| 公司安排的出差、外派、境外項目 | 照常計入 | 條文裡沒有對應條款 |
(技術工人中有一項例外:經擔保方批准的科研活動,且職位須落在指引列明的少數幾個職業碼內,例如化學、生物與生化、物理類科學家,研發經理,高等教育教學人員。一般行業的商務出行不適用此條。)
這份清單是封閉的,末尾沒有「或其他類似理由」這種兜底表述。所以僱主開的派遣函、蓋章的外派合約、項目立項文件,能證明你為何離開,不能改變那些天要不要算。審案人看到這類材料時的處理方式,是確認它不屬於 CR 2.3 三項中的任何一項,然後把天數照數進去。
我的判斷是:在離滿五年還差兩年以內的階段,工簽持有者不該接受任何單次超過六週的境外派駐,寧可把這個機會讓出去。理由很直白,升職加薪是可以再等一輪的,五年居住期被打斷要從頭累積,代價是兩三年的人生安排。真要接,就在談 offer 階段把「每 12 個月境外工作天數不超過 X 天」寫進補充協議,而不是等 HR 事後給你補一封解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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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這一條,寫的是"危及生命"
指引 原文是這麼寫的:
令人信服且富有同情心的個人情況,例如申請人生命垂危的疾病,或與申請人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生命垂危的疾病或死亡。
兩個詞要盯住。一個是 life-threatening,危及生命,不是「生病」,不是「需要人照顧」。父母做了一場需要臥床三個月的手術、老人年邁行動不便需要陪護、慢性病長期治療,這些在條文的字面上都不當然落進來。另一個是 such as,說明這是舉例不是窮盡,審案人有判斷空間,但舉的例子本身就把門檻標在了那個高度。
close family member 的範圍,指引列得比大多數人想的寬:父母、伴侶、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繼父母,以及叔伯姑舅姨、孫輩。表親、朋友、伴侶的遠親不在內。
指引對此類情形的要求是可信、有充分證據、超出你的控制、且是對緊急事件的回應。倒過來讀就是說:計劃了半年的回國探親,即使回去期間老人真的病危,也很難被認定成「對緊急事件的回應」。審案人期待看到的是一封說清來龍去脈的信,配備醫療證明或病歷,能顯示你在那段時間確實無法返英。
真的遇到這種事,人還在國內的那幾天就是取證最好的時候:住院記錄、診斷書、病危通知、死亡證明、原定返程機票和改簽記錄,當時拿都是幾分鐘的事,四年之後再回頭找醫院開,難度完全不是一個量級。這些資料存一份電子版,和你的出入境台賬放在一起。
同一件事,入籍那邊的算法不一樣
圈子裡流傳一個說法:因公出差造成的超標可以寬免,內政部會考慮工作性質。這句話不是憑空來的,它錯在被搬錯了地方。入籍的審案指引裡確實寫了裁量情形,包括「超標缺席是申請人職業性質的必然結果」,並且舉了商船海員、在英國的跨國公司任職需頻繁出國這樣的例子,另外還有隨英籍配偶外派、Crown service 派駐等情形。但那是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 附表一項下的裁量,管的是五年 450 天、末年 90 天那兩條線。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 裡没有任何一條與之對應的職業性裁量條款。永居和入籍在這件事上是兩套規則,不能互相借。
還有一個容易被漏掉的點,對走十年長居的人反而是好消息:CR 2.3 那三類豁免,同樣適用於 Appendix Long Residence 下 2024 年 4 月 11 日之前那段時間的計算。也就是說,判斷那一段的累計 548 天、以及單次是否超過 184 天時,因近親屬病危或死亡產生的天數一樣可以扣掉。這一點寫在現行《Continuous residence》審案指引裡,實務中常被當成只對 180 天新規生效。
落到動作上,三件事:把每一次出入境按日記進自己的臺帳,別等遞交前翻護照倒推;出差與外派在事前談,不在事後解釋;突發的病危與喪事,當場把證據收齊,寫一份兩百字的事由說明和材料一起存檔。
📌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想問一句:你的公司在安排你出國項目之前,有沒有問過你離永居還差幾個月?評論區說說你們那邊是怎麼處理的。
[數據來源] 移民法則附錄連續居留(gov.uk/guidance/immigration-rules/immigration-rules-appendix-continuous-residence);Home Office《連續居留》案件處理指南(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ntinuous-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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