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R出境180天能豁免嗎?出差不算,親人重病分情況
打开 GOV.UK 上的 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往下翻到 CR 2.3,这一条在屏幕上只占半页。一句引导语,底下三个带括号小写字母的小项,(a)(b)(c),加起来不到一百个英文单词。这部附录管着 Skilled Worker、Global Talent、BN(O)、Appendix Long Residence 等一批通向永居的路线,五年或十年里每一天算不算数,都从它这里出。而"哪一类离境的天数可以不计入",全部内容就是那三行。
出差不在里面。
因公出差为什么进不了 CR 2.3 那三行
先把底子摆清楚。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 下的上限是任何一个 12 个月区间内离境不超过 180 天,2024 年 4 月 11 日起用的是滚动窗口(any 12 month period),不是签证年度,也不是自然年。同一趟行程会同时落进好几个窗口里被数好几遍,这是很多人自己算出来"没超"、递上去却超了的原因。
在這個上限之外,CR 2.3 規定了可以不計入的情況,如下幾類👇
| 出境原因 | 是否計算入180天 | 需要的材料 |
|---|---|---|
| 境外參與重大人道或環境危機救濟 | 不計入 | 派遣機構文件、參與證明 |
| 自然災害、軍事衝突或疫情造成行程中斷 | 不計入 | 航班取消紀錄+公開可查的事件證據 |
| 本人或近親屬危及生命的疾病、近親屬死亡 | 不計入 | 情況說明信+醫療證明或死亡證明 |
| 公司安排的出差、外派、境外項目 | 照常計入 | 條文裡沒有對應條款 |
(技術工人中有一項例外:經擔保方批准的科研活動,且職位須落在指引列明的少數幾個職業碼內,例如化學、生物與生化、物理類科學家,研發經理,高等教育教學人員。一般行業的商務出行不適用此條。)
這份清單是封閉的,末尾沒有「或其他類似理由」這種兜底表述。所以僱主開的派遣函、蓋章的外派合約、項目立項文件,能證明你為何出國,不能改變那些天要不要算。審案人看到這類材料時的處理方式,是確認它不屬於 CR 2.3 三項中的任何一項,然後把天數照數進去。
我的判斷是:在離滿五年還差兩年以內的階段,工簽持有者不該接受任何單次超過六週的境外派駐,寧可把這個機會讓出去。理由很直白,升職加薪是可以再等一輪的,五年居住期被打斷要從頭累積,代價是兩三個人生安排。真要接,就在談 offer 階段把「每 12 個月境外工作天數不超過 X 天」寫進補充協議,而不是等 HR 事後給你補一封解釋信。
拿不准自己那幾段外派是不是踩線的,可以在 justiscript.com 花 £5 讓英國執業律師就這一個問題給一份書面答復,比自己在論壇上比對别人的案例靠譜。
重病這一條,寫的是"危及生命"
指引 原文是這麼寫的:
令人信服且富有同情心的個人情況,例如申請人生命垂危的疾病,或與申請人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生命垂危的疾病或死亡。
兩個詞要盯住。一個是 life-threatening,危及生命,不是「生病」,不是「需要人照顧」。父母做了一场需要臥床三個月的手術、老人年邁行動不便需要陪護、慢性病長期治療,這些在條文的字面上都不當然落進來。另一個是 such as,說明這是舉例不是窮盡,審案人有判斷空間,但舉的例子本身就把門檻標在了那個高度。
「近親」的範圍,指引所列比大多數人想像的還要廣:父母、伴侶、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繼父母,以及叔伯姑舅姨、孫輩。表親、朋友、伴侶的遠親不在內。
指引對這類情形的要求是可信、有充分證據、超出你的控制、且是對緊急事件的回應。倒過來讀就是說:計劃了半年的回國探視,哪怕回去期間老人真的病危,也很難被認定成「對緊急事件的回應」。審案人期待看到的是一封說清來龍去脈的信,配上班醫證明或病歷,能顯示你在那段時間確實無法返英。
真的遇到這種事,人在国内那幾天就是取證最好的時候:住院記錄、診斷書、病危通知、死亡證明、原定返程機票和改簽記錄,當時拿都是幾分鐘的事,四年之後回頭找醫院開,難度完全不是一個量級。這些材料存一份電子版,和你的出入境台賬放在一起。
同一件事,入籍那邊的算法不一樣
圈子里流传一个说法:因公出差造成的超标可以宽免,内政部会考虑工作性质。这句话不是凭空来的,它错在被搬错了地方。入籍的审案指引里确实写了裁量情形,包括"超标缺席是申请人职业性质的必然结果",并且举了商船海员、在英国的跨国公司任职需频繁出国这样的例子,另外还有随英籍配偶外派、Crown service 派驻等情形。但那是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 附表一项下的裁量,管的是五年 450 天、末年 90 天那两条线。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 里没有任何一条与之对应的职业性裁量条款。永居和入籍在这件事上是两套规则,不能互相借。
还有一个容易被漏掉的点,对走十年长居的人反而是好消息:CR 2.3 那三类豁免,同样适用于 Appendix Long Residence 下 2024 年 4 月 11 日之前那段时间的计算。也就是说,判断那一段的累计 548 天、以及单次是否超过 184 天时,因近亲属病危或死亡产生的天数一样可以扣掉。这一点写在现行《Continuous residence》审案指引里,实务中常被当成只对 180 天新规生效。
落到动作上,三件事:把每一次出入境按日记进自己的台账,别等递交前翻护照倒推;出差与外派在事前谈,不在事后解释;突发的病危与丧事,当场把证据收齐,写一份两百字的事由说明和材料一起存档。
📌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持牌律师。
想問一句:你的公司在安排你出國項目之前,有沒有問過你離永居還差幾個月?評論區說說你們那邊是怎么處理的。
[數據來源] 移民法則附錄連續居留(gov.uk/guidance/immigration-rules/immigration-rules-appendix-continuous-residence);Home Office《連續居留》案件處理指南(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ntinuous-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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