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居和入籍差在哪?兩年出境線、投票權與孩子國籍
永居和入籍在日常生活里的差別,小到不值得專門花一筆錢去買;真正值得掏那 £1,709 的只有一條:入籍之後,這個身份不會因為你離開英國而失效。
這是我的判斷。下面按法條來拆。英國把「誰能留在這個國家」寫在《1971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1971) 第1條,不到兩頁紙,永居與英籍的全部分野都壓在那幾句話裡。
「自由進出、不受阻礙」這句話,法律只給了一個人
“凡根據本法表達在英國有居留權者,均應有自由居住於英國,並可自由來往英國,不受阻礙,除非根據本法規定為確立其權利所必需者外。”(1971年移民法第1(1)條,原文如此)
第一段 “free to live in”,這部分 ILR 完全拿得到。GOV.UK 的《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in the UK: your rights and status》寫得很直白:持 ILR 可以無限期居住、工作、學習,符合條件還能申請福利(走 habitual residence test 那一套判定)。雇主做 right to work 檢查時,ILR 和英籍給出的結論完全一樣:無條件、無到期日。租屋、開戶、上公立學校、註冊 GP,也都是同一套結論。把"能工作、能上學、能看 NHS"寫進入籍理由的人,是在為自己已經擁有的東西再付一次錢。
第二段「come and go into and from the United Kingdom without let or hindrance」,分野從這裡開始。
這句話的主語是享有 right of abode 的人,而 right of abode 依第2(1)(a)條只給英國公民;其餘人適用第3(1)條,需要 leave(許可)才能入境和停留。ILR 屬於 leave 裡期限最長的那一檔,性質仍是許可,許可就可以失效:連續兩年不在英國,永居自動作廢(EUSS settled status 是五年)。同一個 GOV.UK 頁面還有一句常被跳過的話,如果被驅逐出境,手上的永居許可隨之無效。英籍沒有對應條款,離開二十年,回來照樣入境。
第三段那個 except 從句也有實際意義:即便是公民,也可能被要求證明自己的身份。入籍批准不等於自動拿到護照,護照要另外申請、另外付費,宣誓當天手中並沒有一本能立刻使用的旅行證件。
永居和英籍的差別,攤開來只有四行
| 對比項目 | 永居 ILR | 英國公民 |
|---|---|---|
| 長期離英 | 連續滿2年自動失效(EUSS為5年) | 無任何年限 |
| 投票 | 英聯邦公民、愛爾蘭、BN(O)可投;中國護照不可 | 各級選舉均可 |
| 在海外出生的子女 | 不繼承身分,需另辦簽證或註冊 | 出生即為英籍 |
| 證件與遣返 | 原籍護照+eVisa;被遣返則許可無效 | 英國護照;不受移民管制 |
| 工作福利醫療教育 | 與公民基本一致 | 一致 |
投票這一行最容易說錯。持 BN(O) 身份的人不必等到入籍就有選票:BN(O) 在《1981年英國國籍法》第37條的定義裡屬於 Commonwealth citizen,只要在英國持有 leave(BN(O) 簽證或 ILR 都算),就構成 Electoral Commission 所說的 qualifying Commonwealth citizen,可以登記選民、投下議院大選,也能投地方選舉。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等英聯邦國家公民與愛爾蘭公民同理。持中國護照的 ILR 持有人則任何一級選舉都不能投——這一欄對不同讀者的答案完全不同,別照抄別人的結論。
境外出生的孩子,是這張表裡事後補救成本最高的一行。歸化取得的英籍屬於 otherwise than by descent(非因血統),依第2(1)(a)條,這樣的父母在英國境外生下的孩子,出生當天就是英國公民;父母只有 ILR 的,孩子在境外出生什麼也拿不到,只能隨父母申請家屬簽證入境,或等家庭在英國住滿條件後走第3(5)條註冊。有境外生育計畫的家庭,把入籍時點排在生育之前,比事後補省太多。
還有一件必須一起算的事:中國現行《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自願加入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持 ILR 則不會影響原國籍。兩年失效線按「連續離開」計算而非累計天數,跟入籍要數的居住天數是兩套賬,別混在一個表格裡記(永居计算器 這類工具可以把兩套天數分開跑)。
那入了籍就一勞永逸嗎
並不完全。《1981年英國國籍法》第40條保留了剝奪國籍的權力:第40(3)條針對以欺詐、虛假陳述或隱瞞重大事實取得的國籍,內政部審案指引的判斷標準是「這些事實若當時已知,會不會改變批准決定」;第40(2)條用於極少數嚴重情形,且不得使人無國籍。這類案件數量極小,正常申請的人不必為此焦慮。
但有一個後果值得寫清楚:撤銷決定生效後,人不會自動回復永久居留資格。入籍那一刻原先的許可已被公民身分取代,撤銷之後是重新回到移民管制之下、手中沒有居留許可。因此入籍表上關於定罪、稅務、出境天數的誠實申報,與永居申請不是同一個層次的事。永居材料出問題的後果是當次被拒,入籍申報出問題的後果可能在很多年以後才會追蹤上來。
時間上有兩件事得自己盯:ILR 的兩年失效是自動發生的,不發通知,UKVI 賬戶上的 settled 字樣也不會有任何變化;入籍從遞交到宣誓通常要按月計,收到邀請後還有三個月內完成儀式的期限。未來兩三年裡若有長期離英的安排,把這兩條時間線並排擺一次再決定先做哪一步。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數據來源] legislation.gov.uk/ukpga/1971/77/section/1|gov.uk/guidance/indefinite-leave-to-remain-in-the-uk-your-rights-and-status|electoralcommission.org.uk 選民資格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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