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R滿12個月才能入籍嗎?有一類人不用等
一份入籍申請遞到 Home Office 的時候,申請人持永居只有十個月。按《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附表一第1(2)(c)段的字面要求,這份申請在遞交當天就不合格。但審案人真正拿起它,已經是幾個月之後,那時申請人免於時限限制的時間早就過了十二個月。
這不是某個人的運氣。Home Office《以酌情方式成為英國公民的審案指引》(2025年11月11日版)將其列為一種可以行使裁量的情況:申請時未滿十二個月、審理時已滿,可按符合條件處理。
但這條裁量能不能用在你身上,取決於你走的是哪一條法律途徑。條文把歸化申請人切成了兩半,切口就在「十二個月」這四個字上。
那十二個月,到底從哪天開始數
走普通歸化路線(BNA 1981 第6(1)條)的人,附表一第1(2)(c)段要求:申請日往前推十二個月,這段期間內任何一個時點,都不得受到「停留期限」的限制。
流傳最廣、也最容易讓人算錯日子的一種說法,是「十二個月從永居批准信上那天開始數」。條文數的不是「永居批准」這個動作,而是「不再受停留期限限制」這個狀態。兩者經常重合,但並不總是重合:
持有 EUSS 認可居留身分的人,可以將之前根據 EEA 法規自動取得的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e)接續起來以滿足這十二個月,因為那段時間同樣不受期限限制,即使手上從來沒有過一張卡;相反地,未認可居留身分是有期限的許可,一天都不能拿來計算。愛爾蘭公民和持有 right of abode 的人則根本不在這個問題範圍內——他們從來不受期限限制。
至於開頭那條裁量,我的看法很明確:知道它存在是好事,拿它當計劃是壞事。它寫在審案指引裡,屬於可以行使、不是必須行使;而入籍申請費 £1,709 被拒不退,只退 £130 的儀式費。為了早遞兩個月去賭一個裁量,賠率並不太好看。
另一類真正的例外是 Crown service。在海外為英國政府服務的申請人,居住條件另有處理方式,但指引要求由所屬政府部門出具在職與派駐證明,並寫明「長期服務本身不構成理由」。
英國公民的配偶:ILR到手當天就能遞
第6(2)條(英國國民的配偶或民事伴侶)適用的是附表一第3段,條件另寫了一套:三年居住期、三年內出境不超過270天、最後十二個月出境不超過90天。關於身分,第3(c)段的措辭是 on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第1(2)(c)段:十二個月內任何時點不得受時限限制。
第3(c)段:申請當日不受時限限制。
一個是區間,一個是時點。
| 專案 | 6(1) 普通路線 | 6(2) 英國配偶 |
|---|---|---|
| 長期居留滿12個月 | 要 | 不要 |
| 居住期 / 出境上限 | 5年 / 450天 | 3年 / 270天 |
| 身分條件可否裁量放寬 | 可(附表一第2段) | 不可 |
這張表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最後一行。附表一第4段確實給了6(2)申請人一些放寬空間,但審案指引明確指出,唯獨「遞交當日須免於時限限制」這一條不在可豁免之列。配偶路線免掉了那一年的等待,代價是這個時點上差一天都不行——永居批准日之前遞交,無效。
因此我的判斷是:符合6(2)的人不應該因為「永居還未滿一年」而多等一年,那一年白等;不符合6(2)的人也不應該因為知道有裁量條款而提前遞交。真正需要提前做的只有一件事,是確認配偶在遞交當天的身份是英國公民,而不是持永居——後者不適用6(2)。這一點拿不準的,在 justiscript.com 花 £5 讓英國執業律師書面確認一次,比遞錯一次便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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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一句時間:兩條路徑都要看最後十二個月的90天出境上限,而這條線是從遞交日往回滾動的。永居滿十二個月的那天,未必就是你出境天數最乾淨的那天,兩個條件要同時落在同一個遞交日上才算數。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資料來源] legislation.gov.uk/ukpga/1981/61/schedule/1;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naturalisation-as-a-british-citizen-by-discretion-nationality-policy-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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