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R前12个月出境超90天有影响吗?
問:申請永居前12個月在境外超過90天,要往後等一年嗎?答:工簽、BN(O)等適用連續居住附錄的路線,沒有統一的「前一年90天」門檻;是否需要改期,要查本人路線和完整資格期。
近期超過90天,本身不夠以判定不能申請。
180天這句話,適用哪些ILR申請
現行《Immigration Rules》附錄Continuous Residence(連續居住附錄)CR 3.1將一般要求寫為:在任何12個月內,境外缺席不得超過180天,並列出例外。在拆分這句話之前,需要先確認「申請人」包括誰:附錄只適用於它列明且相關路線要求滿足連續居住的申請,並非所有稱作永居的申請。
以下是根據2026年10月13日可查的規則,對照常見的成年申請路線;表中的天數指境外缺席,均須結合例外。
| 申請路線 | 近期12個月一般口徑 |
|---|---|
| 工作簽證/BN(O)/創新創業 | 180天 |
| 全球人才 | 180天,指定研究可能有例外 |
| 工作簽證受養伴侶 | 180天 |
| 五年的家庭配偶 | 無統一90天或180天上限 |
| 十年長居 | 180天,歷史缺席另核 |
| 十年家庭 | 180天,有專門扣除條款 |
這裡的「不得超過」允許剛好180天,但我不建議將下一次行程安排到上限。回程變動也會改變計算結果。表格適合即將申請、需要確認自己屬於哪一行的人對照;它無法取代各路線的關係、工作、收入或其他資格要求。
“任何十二個月”會跨過年關
CR 3.1 中的「任何12個月」,對應的是滾動核查。對按現行滾動口徑審核的缺席,只將日曆年各自加總,或只查提交前一年,都可能漏掉問題。舉個純計算例子:申請前12個月合計120天,較早的一段12個月內卻累計190天;近期這120天沒有超過一般上限,較早的190天仍需要檢查是否存在適用例外。兩次旅行即使分處不同年份,也可能落入同一個審核窗口。整理記錄時,把完整資格期的每次離境、返英和原因放在同一張表裡,才能看見這種交叉。
申請前一年沒有單獨加上的90天關卡;完整資格期內的適用視窗,仍各自需要通過。
十年長居還要把歷史記錄單獨核對。現行CR 3.3保留了舊缺席的過渡安排,不能拿上表的近期口徑覆蓋整個十年。如果記錄跨過2024年4月11日,應按Home Office連續居住指引分段檢查;旧行程橫跨分界時,還需核對跨界處理,在旅行表旁註明採用哪項規則,避免把舊段漏掉。
那90天從哪裡來?Home Office《Form AN》指引將它列為歸化入籍申請前12個月的一般缺席要求,並另有裁量安排。
同樣稱為配偶,適用範圍並不相同
「配偶簽證」這個中文稱呼需要落實到批准信上的路線。根據Appendix FM申請的五年家庭配偶永居,沒有統一的90天或180天年度缺席上限,審核仍看連續資格期,以及雙方是否打算在英國永久共同生活。Home Office家庭生活指引寫到,如果申請人、伴侶或雙方大部分時間都在境外,審案人可能需要進一步判斷這一意圖;旅行原因、離開多久、是否一同旅行和居住,都會被考慮。因此,即使沒有固定天數線,較長的境外停留也需要用實際生活安排來解釋,單有結婚證不能回答全部問題。
可準備共同住址紀錄、境外工作或學習安排,以及行程期間如何維持家庭生活的說明;材料應對應實際情況。
作為Skilled Worker的受養伴侶申請,則有另一條明確依據:《Immigration Rules》Appendix Skilled Worker SW 43.1要求滿足連續居住附錄。日常都稱「配偶」,並不代表兩種許可可以共用缺席標準。確認路線時,查看批准信及本人申請類別,比只看伴侶已經持有什麼身份更直接。工簽家庭還要區分伴侶和孩子。Home Office《工作路線受養家屬》指引明確,受養子女不受缺席天數上限約束;孩子仍需滿父母身份、照護和獨立生活等適用要求。夫妻和孩子可以共用旅行底稿,資格判斷要逐人做。
走十年家庭路線的伴侶或父母,也不能照搬五年配偶口徑:附錄 Settlement Family Life 的 SETF 4.1 明確引入連續居住要求。
條文允許扣除,也要對上理由
CR 3.1條款中的例外,需要繼續閱讀至CR 3.4。其中一個很有用的細節在CR 3.4(g):申請十年家庭路線永居時,因工作、學習或支持海外家人而產生的缺席,可以不計入上限,前提是整個離境期間,家庭持續在英國維持家庭生活,英國仍是永久居住地。這項規定為材料準備指明了方向:除了說明為什麼出境,還需證明英國的家庭生活如何延續。境外安排、雙方共同生活紀錄和英國住所材料,應能相互對應。僅寫一句「回去照顧家人」,不足以完整呈現條文要求。
普通工簽出國不能直接套用此項家庭路線條款,僱主同意出國也不自動消除缺勤天數。
CR 3.4 還列有嚴重同情事由及指定科研活動等例外,但每項都有適用條件。評估時宜把總缺席、請求扣除的日期和依據分開寫清楚,並提交與理由相符的證據。例如,涉及近親危重病情時,病情材料與所需照護期間的說明,比只提交往返機票更能回應審核問題。前述十年家庭路線的材料可以更貼近原因:工作外派可附雇主說明及對應期間的工資記錄,境外學習可附在讀證明,支持家人則說明對方為何需要幫助、本人實際承擔了什麼。指引列舉的支援需要包括疾病、年老和兒童照顧,因此應按實際緣由準備,無須把所有家庭照護都寫成醫療緊急事件。
我的判斷是:其他條件齊備、全部適用窗口合格的人,不值得僅為把近期缺席壓回90天而推遲ILR申請。
五年家庭伴侶若在境外有較長停留,應把準備重點放在共同生活及行程理由的證據上。若初算超過適用上限,先逐項核對扣除依據,再決定遞件安排;單憑總天數,既無法確認能獲准,也無法確認必須延後。
[資料來源] Home Office:連續居住規則與指引;家庭生活指引;Form AN指引。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 核對本人批准信,寫明本次申請屬於工作主申請人、受養伴侶、五年家庭配偶,還是十年路線。
- 整理完整資格期間的出入境紀錄,按適用規則檢查視窗;將計畫中的旅行也加入核算。
- 每段擬扣除缺席標明日期、條款和證據;家庭路線另附共同生活及英國住所材料,再據此確定申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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