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居和入籍差在哪?两年出境线、投票权与孩子国籍
永居和入籍在日常生活里的差别,小到不值得专门花一笔钱去买;真正值得掏那 £1,709 的只有一条:入籍之后,这个身份不会因为你离开英国而失效。
这是我的判断。下面按法条来拆。英国把"谁能留在这个国家"写在《1971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1971) 第1条,不到两页纸,永居与英籍的全部分野都压在那几句话里。
「自由进出、不受阻碍」这句话,法律只给了一种人
“All those who are in this Act expressed to have the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 shall be free to live in, and to come and go into and from, the United Kingdom without let or hindrance except such as may be required under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ct to enable their right to be established…”(Immigration Act 1971, s.1(1),原文是这么写的)
第一段 “free to live in”,这部分 ILR 完全拿得到。GOV.UK 的《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in the UK: your rights and status》写得很直白:持 ILR 可以无限期居住、工作、学习,符合条件还能申请福利(走 habitual residence test 那一套判定)。雇主做 right to work 检查时,ILR 和英籍给出的结论完全一样:无条件、无到期日。租房、开户、上公立学校、注册 GP,也都是同一套结论。把"能工作、能上学、能看 NHS"写进入籍理由的人,是在为自己已经拥有的东西再付一次钱。
第二段 “come and go into and from the United Kingdom without let or hindrance”,分野从这里开始。
这句话的主语是享有 right of abode 的人,而 right of abode 依第2(1)(a)条只给英国公民;其余人适用第3(1)条,需要 leave(许可)才能入境和停留。ILR 属于 leave 里期限最长的那一档,性质仍是许可,许可就可以失效:连续两年不在英国,永居自动作废(EUSS settled status 是五年)。同一个 GOV.UK 页面还有一句常被跳过的话,如果被遣返出境,手上的永居许可随之无效。英籍没有对应条款,离开二十年,回来照样入境。
第三段那个 except 从句也有实际意义:即便是公民,也可能被要求证明自己的身份。入籍获批不等于自动拿到护照,护照要另外申请、另外付费,宣誓当天手里并没有一本能立刻用的旅行证件。
永居和英籍的差别,摊开来只有四行
| 对比项 | 永居 ILR | 英国公民 |
|---|---|---|
| 长期离英 | 连续满2年自动失效(EUSS为5年) | 无任何年限 |
| 投票 | 英联邦公民、爱尔兰、BN(O)可投;中国护照不可 | 各级选举均可 |
| 境外出生的孩子 | 不继承身份,须另办签证或注册 | 出生即为英籍 |
| 证件与遣返 | 原籍护照+eVisa;被遣返则许可无效 | 英国护照;不受移民管制 |
| 工作福利医疗教育 | 与公民基本一致 | 一致 |
投票这一行最容易说错。持 BN(O) 身份的人不必等到入籍就有选票:BN(O) 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37条的定义里属于 Commonwealth citizen,只要在英国持有 leave(BN(O) 签证或 ILR 都算),就构成 Electoral Commission 所说的 qualifying Commonwealth citizen,可以登记选民、投下议院大选,也能投地方选举。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等英联邦国家公民与爱尔兰公民同理。持中国护照的 ILR 持有人则任何一级选举都不能投——这一栏对不同读者的答案完全不同,别照抄别人的结论。
境外出生的孩子,是这张表里事后补救成本最高的一行。归化取得的英籍属于 otherwise than by descent(非因血统),依第2(1)(a)条,这样的父母在英国境外生下的孩子,出生当天就是英国公民;父母只有 ILR 的,孩子在境外出生什么也拿不到,只能随父母申请家属签证入境,或等家庭在英国住满条件后走第3(5)条注册。有境外生育计划的家庭,把入籍时点排在生育之前,比事后补省太多。
还有一件必须一起算的事:中国现行《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自愿加入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持 ILR 则不影响原国籍。两年失效线按"连续离开"计算而非累计天数,跟入籍要数的居住天数是两套账,别混在一个表格里记(永居计算器这类工具可以把两套天数分开跑)。
那入了籍就一劳永逸了吗
并不完全。《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40条保留了剥夺国籍的权力:第40(3)条针对以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重大事实取得的国籍,内政部审案指引的判断标准是"这些事实若当时已知,会不会改变批准决定";第40(2)条用于极少数严重情形,且不得使人无国籍。这类案件数量极小,正常申请的人不必为此焦虑。
但有一个后果值得写清楚:剥夺决定生效后,人不会自动退回永居。入籍那一刻原先的许可已被公民身份取代,剥夺之后是重新回到移民管制之下、手里没有 leave。所以入籍表上关于定罪、税务、出境天数的如实申报,跟永居申请不是一个量级的事。永居材料出问题的后果是当次被拒,入籍申报出问题的后果可能在很多年以后才追上来。
时间上有两件事得自己盯:ILR 的两年失效是自动发生的,不发通知,UKVI 账户上的 settled 字样也不会有任何变化;入籍从递交到宣誓通常要按月计,收到邀请后还有三个月内完成仪式的期限。未来两三年里若有长期离英的安排,把这两条时间线并排摆一次再决定先做哪一步。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持牌律师。
[数据来源] legislation.gov.uk/ukpga/1971/77/section/1|gov.uk/guidance/indefinite-leave-to-remain-in-the-uk-your-rights-and-status|electoralcommission.org.uk 选民资格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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