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R申請後護照被扣,拿回來就能出境嗎?
Home Office現行《移民法規》第34K段原文寫道:
“其申請將在申請人離開共同旅行區的日期被視為放棄。”
這句話的意思是:境內申請還沒出決定就離開共同旅行區,會按離境當天視為撤回。護照是否在手,不改變這項後果。本文討論普通境內永居申請,歐盟定居計劃等特殊程序須另查規則。
我的判斷是:普通探親、度假應等永居獲批再走;僅在英國需要使用護照的,可以先申請取回。
護照留存有例外,取回要看申請狀態
所謂「護照被扣」,要先看手裡的通知寫了什麼。現行《Immigration Rules》paragraph 34J規定,審理期間原則上返還身分證明文件,但Home Office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繼續留存。因此,境內永居申請並不一律要求把護照留到出結果;要求補交原件、暫時留存核驗、已經寄回,也不能單憑其中一種狀態判斷進度。護照在手的人,同樣受待決期間的旅行規則約束。如果確有書面留存通知,就應按通知中的個案要求處理,不能照其他人的取件經歷排機票。
僅為在英國辦理需要原件的事務,可以詢問返還文件;請求中應寫明用途,並明確希望保留申請。
英國政府的「取回簽證、移民或國籍申請文件」說明,將領件渠道與申請類型、當前身分聯繫起來。符合在線服務條件的人,文件通常在10個工作日內退回;頁面也提示,有些情況需要先取消申請,並非人人可使用該服務。已經沒有有效居留許可的人、因打算離境而希望取消延長居留申請的人,以及境內申請已被拒絕或退回的人,不能直接使用這個在線渠道。辦理前應讀完適用條件,分清自己請求的是歸還文件,還是撤回整份申請,並保存提交內容與確認回執。
情況一:沒有離開共同旅行區
第一種情況是行程始終留在共同旅行區內。它包括英國、愛爾蘭共和國、海峡群島和曼島;根據第34K段,僅在這些地方之間移動,不會因為此項旅行規則而自動撤回申請。
這裡有一個容易漏掉的細節:《Immigration Act 1971》section 3C(3) 使用的是「離開英國」,範圍比離開共同旅行區更窄。原許可到期前有效遞交申請、許可到期時仍未獲決定的人,可能靠section 3C自動延續原來的居留;這項延續會在離開英國時結束。因此,從英國去愛爾蘭,即使沒有觸發paragraph 34K的自動撤回,也可能失去正在依賴的3C居留。Home Office《3C與3D居留指引》明確寫了這一後果,不能只查共同旅行區名單就判斷行程安全。
申請仍處於審核中,並不代表原有的居留權會繼續有效。
如果原有許可尚未到期,出發前仍需核對它在離境及返英時是否有效、有沒有被取消,以及目的地自己的入境要求。共同旅行區安排不會讓所有國籍的旅客都自動取得自由往來的權利。對已經依賴3C的人,我不贊成把愛爾蘭短途旅行當作等待期間的替代方案;如果行程可以調整,留在英國等結果更穩妥。這個判斷針對待決階段,不適用於已經取得永居後的日常旅行。
情況二:跨出共同旅遊區,ILR申請視為撤回
第二種情形是決定作出前離開共同旅行區,例如回國探親或去法國出差。第34K段規定,申請按離開該區域的當天視為撤回;護照是一直自持、剛剛取回,還是換用另一份有效旅行證件,都不改變這項觸發條件。
此處的撤回無需申請人再發一份取消申請的通知。Home Office《申請有效性、變更、作廢與撤回指引》在「離開共同旅行區」一節中要求,即使工作人員後來才從出境記錄發現這次旅行,也按實際離境日處理。因此,短途往返、登機成功或系統暫時仍顯示處理中,都不能作為申請仍然有效的保證。該節還寫明:已經提交生物資訊,或在無需提交生物資訊的流程中已線上提交材料的,申請費不得退還;出行成本中可能還要計入重新申請的費用。
返英資格也要單獨確認,待決申請本身不提供返英許可。
原有許可仍有效的人,應核實能否依該許可返回英國;不能把「可能可以返英」理解成這次永居申請會繼續審理。原許可已經到期、靠3C等待的人,一旦離開英國就失去該延續,返英可能需要另外申請適用的入境許可。已經出發的人,應如實整理離境日、路線和決定通知情況,盡快取得個案意見;回到英國這件事本身,不會自動恢復已按規則撤回的申請。
有緊急事情,書面請求要寫清楚什麼
遇到家人急病等無法輕易改期的事情,可以向UKVI說明情況,請求考慮盡快處理,並把返還護照的需求寫清。
我的建議是把請求拆成可核對的事實:申請編號、現在的許可狀態、必須出發的原因、能支持緊急程度的文件,以及希望解決的具體事項。醫院證明、親屬關係資料和行程說明可以幫助說明處境,能否獲得安排仍取決於個案。paragraph 34K本身沒有為普通探親、出差或家庭急事列出自動豁免;提出緊急請求、拿到收件確認或收到護照,都不等於已經保住離境後的待決申請。準備出發的人需要看清回覆究竟確認了什麼,必要時由持牌律師結合原許可和返英安排評估。
若已收到永居批准通知,應按通知核對獲批身份及返英所需文件;完成這些核驗後,再安排使用取回的護照。
本文依據截至2026年10月9日可查的現行條文及官方說明整理,僅討論申請待決期間的文件返還與旅行影響。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數據來源] Home Office《Immigration Rules》34J至34K、《申請有效性、變更、作廢與撤回指引》、《3C與3D居留指引》。
出發前,逐項完成這三步
- 核實原許可到期日、護照保管方及申請決定狀態;將證件返還通知與永居批准通知分別保存。
- 列出來回及轉機路線,核對是否離開共同旅行區;若已經依賴3C居留,同時核對是否離開英國。把這兩項結論分別寫下,避免用「仍在共同旅行區」代替身分核查。
- 如需取件或緊急處理,提交註明申請編號、用途及證據的書面請求;在決定離境前,確認申請、費用和返英許可各自會受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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