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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R會被取消嗎?丟掉永居的4種情況和12個月線

JustiScript2026年9月15日👁️ 19

12個月,是丟掉永居最快的一條線。UK Borders Act 2007 第32條規定,非英國籍、非愛爾蘭籍人士在英被判12個月及以上刑期,內政大臣負有作出驅逐令的法定义務。ILR 持有人不在豁免名單裡。

12個月這條線,現在緩刑也算進去了

sentencing Act 2026 第45條修改了 UK Borders Act 2007 s.38(1) 和 NIAA 2002 s.117D(4),把「12個月及以上的緩刑」(suspended sentence)一併寫進 foreign criminal 的定義。生效日是 2026年3月22日,配套的 SI 2026/217 加了一條過渡規定:只適用於當天及之後定罪的犯罪行為,此前的定罪不追溯。換句話講,在這個日期之前,接受一份12個月緩刑通常不會觸發自動驅逐義務;之後,它和實刑在這條線上被拉平了。這個改動在中文圈幾乎沒人講,但牠直接改變了刑事辯護裡「爭取緩刑」的價值。

我的判斷很明確:刑期落在11個月還是12個月,移民後果是斷崖式的,所以一旦進入刑事程序,量刑之前就該讓移民律師和刑事律師對接,把移民後果作為求情材料提交,而不是判完了再來問永居還在不在。這一步做晚了,後面的行政程序幾乎無解。

遣返令一簽,ILR自動作廢

流傳比較廣的一種說法是:內政部要先「撤銷你的永居」,才能談遣返。順序其實是反的。Immigration Act 1971 第5(1)條寫明,遣返令作出後,自動使此人在此前獲得或在遣返令有效期内獲得的一切許可無效,永居包含在內,不需要另走撤銷程序。

那 section 76 是給誰用的?NIAA 2002 第76條是留給「該遣返卻遣返不了」的人:76(1) 應被遣返但因法律原因(例如人權公約第3條)無法執行;76(2) 許可系欺騙取得、本應被移除但事實上無法移除;76(3) 难民因自願行為不再需要保護。這類撤銷之後,人通常不是立刻被趕走,而是改發一份有期限的許可,且帶上訴權,上訴期間許可延續。

Home Office《取消和限制許可》v10.0(2026年1月28日版)寫得很直接:cancellation 這個詞不改變法定權力,境內不存在任何 curtail 無限期許可的權力,唯一途徑就是 section 76 的撤銷。

真正常見的風險,在海關和登機口

境內動不了,入境時是另一套規則。現行 Part Suitability(自 2025 年 11 月 11 日起取代原 Part 9)將欺騙與虛假陳述拆成兩條:SUI 9 的 deception 按民事證明標準成立即為強制性後果;SUI 10.2 允許在入境時取消當事人已持有的許可,理由包括虛假陳述、虛假文件、未披露相關事實。當年申請永居時少報的出境天數、和 HMRC 對不上的收入,幾年後過關被翻出來,仍然構成取消事由。

第四種最安靜:SI 2000/1161 第13(4)條,連續離開英國超過兩年,永居自動失效,沒有決定書,也不會有通知。

永居持有人這週能做的三件事

一、任何刑事程序(含認罪協商、接受警告)都不要自己扛到量刑日,先算移民後果。二、把當年永居申請裡填的出境天數、僱主與薪資,和護照戳、HMRC 記錄對一遍,有出入主動更正,不要留到過關時被問。三、長期離境按兩年硬線管理,個人紅線設得更早一些。拿不準自己那段記錄算不算問題,可以在 justiscript.com 花 £5 讓英國執業律師就一個具體問題給出具體書面回復。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 你手裡的永居是哪一年批的?當年表格上那個出境天數,是照著護照戳一天天數出來的,還是憑印象填的?評論區聊聊你後來怎麼核對的。

[數據來源] GOV.UK / legislation.gov.uk:UK Borders Act 2007 s.32、s.38;Sentencing Act 2026 s.45 及 SI 2026/217;Immigration Act 1971 s.5(1);NIAA 2002 s.76;Home Office《Cancellation and curtailment of permission》v10.0(2026年1月28日);Immigration Rules Part Suitability SUI 9、SUI 10.2;SI 2000/1161 art.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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