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簽證被禁十年,中介造假爭的是哪個條號
十年禁令解不開,不取決於你有多冤,取決於內政部把你歸進了哪一條。
先看時間線。2025年11月11日起,原先的 Part 9 整體停用,換成 Part Suitability,條號寫作 SUI。拒簽信日期在這天之後的看新條號,之前的仍按舊 Part 9 判斷。翻出拒簽信找到它援引的條號,這是後面所有判斷的起點。
兩個條號,差的是十年
SUI 9.1 管的是「申請人本人使用了欺騙」,條文寫的是 must be refused,強制駁回。它是唯一能牽出十年禁令的那一條。
SUI 10.1 管的是申請人或第三方提交虛假材料,條文原文帶有一句 whether or not to the applicant's knowledge,也就是不論申請人是否知情。
SUI 10.1 使用的是 may,裁量拒簽。它一樣讓這次簽證泡湯,卻不構成 previous breach,不觸發任何禁入期。十年禁令掛在 SUI 11.1 與 SUI 11.4(d) 上,而 11.4(d) 要求的是「在先前申請中使用 deception」,那是 9.1 的事。
所以中介造假、你確實不知情的案子,真正要爭的不是這一次能不能過。要爭的是把認定從 9.1 拉回 10.1,爭的是後面十年。
你確實不知情:路是有的,門檻也是真的
舉證責任在內政部,不在你。上訴法院在 Ullah v SSHD [2024] EWCA Civ 201 裡把它拆成三步:內政部先舉證,你再解釋,再由內政部就「你本人不誠實」承擔法律上的舉證責任。Balajigari v SSHD [2019] EWCA Civ 673 說得更直白:材料對不上只能讓人起疑,本身不等於欺騙,也不會因此把舉證責任推給申請人。內政部給簽證官的操作指引同樣寫明,指控欺騙要同時證明陳述不實與申請人本人不誠實兩件事。
該指引還留了一條明路:材料是伴侶或移民顧問作假、申請人並不知情的,簽證官可以決定不按 suitability 拒簽。但它把要看的證據寫得很具體:向對方提出過正式投訴的記錄、投訴的往來函件,以及對方出具的書面說明。幾樣不會自己長出來,察覺不對勁的當天就該動手。
困難之處也要說透。AA (Nigeria) v SSHD [2010] EWCA Civ 773 裏那句常被引用的話只有前半截對你有利:構成虛假陳述確實需要不誠實,但法官緊接著寫的是,這個不誠實不一定得是申請人本人的。
今年公佈的 R (Kaur) v ECO (New Delhi) [2026] UKUT 80 (IAC),案情和本文幾乎一樣:中介代交申請、銀行流水偽造、簽證官認定本人欺騙並處以十年禁令。申請人在法律原則上贏了,在事實認定上輸了,還被判承擔對方七成訴訟費。擊破她的有三點:申請表從頭到尾沒提有中介協助,隨附說明署的是她本人名字,偽造流水又是她本人名下、反映她本人財務狀況的文件。這三條反過來就是防坑清單。
十年怎麼算,三個坑別踩
十年從拒簽決定作出之日起算,不是離境之日。造假當場被識破、簽證沒拿到,同樣算數,SUI 11.4(d) 寫的是不論該申請是否得逞。強制禁令只及於境外申請與入境許可,人在境内續簽走的是裁量條款。
第一個坑是撤回申請。Kaur 案裡法官講得很重:察覺不對勁就想把申請撤掉,同樣像是心裡有鬼的人在脫身,撤回救不了你。
第二個坑是再申請時不提這段歷史。內政部的指引把「不披露過往拒簽」直接列為隱瞞重要事實的例子,而隱瞞重要事實本身就落入 SUI 9.1,是強制拒簽的欺詐。等於把一次十年變成兩次,從新的拒簽日重新起算。如實寫,是唯一選項。
第三個坑是去買「申請豁免、縮短禁令」的服務。現行規則和公開指引裡沒有這種機制,9.1 和 11.1 都是 must。能做的只有一件事:推翻當初的欺騙認定。認定倒了,禁令就沒有可施加的對象。
現在就該做的幾件事
盯期限。行政復核境外是收到決定後 28 個自然日,境內非羈押 14 天;有上訴權的境內 14 天、境外 28 天;司法復核要求 prompt,且不遲於三個月,拖到第八十九天也可能因不夠迅速被擋回來。這些日子過了就真的過了。
看清自己有沒有那條路。行政復核只對規則列明的若干類別開放,訪問簽證不在其中;普通工簽、學簽被拒沒有上訴權,只有被拒的是人權類申請才進得了法庭。
保留證據。拒簽信原件與它援引的條號、拒簽日期,向中介發出的正式書面投訴與對方回復,委託合約與付款憑證,全程聊天記錄,以及你手裡真實的流水、在職證明和學歷原件。行政複核通常不收新證據,但以欺騙或虛假陳述為由的拒簽是規則寫明的例外,這些東西在複核階段就能遞進去。
另外兩件順手做的:向 Immigration Advice Authority(原 OISC)投訴,它只管在英國境內執業的顧問,管不到境外機構;對中介索賠的時效是六年,基於欺詐或故意隱瞞的,從你發現那天才起算。
禁令期間還有一步比打官司便宜得多:在之後的簽證申請裡正式請求內政部重新審視當年的認定,把證據一併遞上。指引寫明簽證官必須重新評估那個認定是否還站得住,站不住就沒有禁令可施加。
這類案子高度個案化,成敗全在證據,沒看過資料就說能翻或不能翻的都是在猜。把情況寫清楚發到 [email protected],附上拒簽信和手裡的材料,我們看過告訴你落在哪一條、還剩哪些時限、值不值得動。
期限是這裡唯一不可逆的東西。條號可以爭,證據可以補,日子過了補不回來。收到拒簽信那天,先把日期和條號抄下來。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數據來源] 移民法則部分適合性,SUI 9.1、10.1、11.1、11.4、12.1;移民法則附錄行政審查,AR 2.6、3.3;Home Office 指引《部分適合性:欺詐、虛假陳述、偽造文件和未披露相關事實》;R (Kaur) v ECO (New Delhi) [2026] UKUT 80 (IAC);Ullah v SSHD [2024] EWCA Civ 201;Balajigari v SSHD [2019] EWCA Civ 673;AA (Nigeria) v SSHD [2010] EWCA Civ 773;Limitation Act 1980 s.2、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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