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永居10年如何計算?這7段在英時間不算
“我從第一次入境英國到今天正好十年,可以遞Long Residence永居嗎?”
不能只看首次入境日。要把十年里的每一段身分、等候決定期和無身分期逐段標出來:有些日子人人在英國、持有合法簽證,依然不能進入十年;有些斷檔雖然得到規則寬免,不會切斷連續居住,空缺的天數卻仍要往後補。我的判斷很明確:凡是十年內出現過訪客、短期學生、季節工、Ukraine Scheme、超期或immigration bail,未完成逐日審計前都不該遞交SET(LR)。
這裡要分清兩個後果:「不計入」可能只是把滿期日推後,也可能連連續居住一起中斷。兩者相差的不是幾個月,而是整段十年能否繼續使用。
① 英國永居十年鐘會跳過哪些日子
現行Immigration Rules附錄Long Residence的LR 11.1列出可計算的身份,LR 11.2再列明排除期。Home Office於2026年8月3日更新的《Long residence》指引,把幾類最容易混淆的時間寫得很直接:
| 在英國狀態 | 計入十年 | 主要後果 |
|---|---|---|
| 訪客 | 不計 | 該段會中斷長居連續性 |
| 短期學生 | 不計 | 與普通Student分開判斷 |
| 臨時工資 | 不計 | 舊臨時工資路線同樣排除 |
| 烏克蘭方案 | 不計 | 涵蓋該附錄下的各項許可 |
| 移民保釋或臨時准入 | 不計 | 人在境內也不產生合格年限 |
| 逾期停留 | 不計 | 獲得寬免也不補回天數 |
| 拘禁或特定羈押 | 不計 | 通常會中斷連續居住 |
表中的「舊路線同樣排除」很關鍵。規則寫的是current or predecessor routes,不能因為十年前的簽證名稱已經停用,就把那段時間當成可計算身分。
② 都叫學生簽,結果可能完全相反
圈內常見說法「學生簽證不能轉永居,所以讀書時間不算十年」並不準確。Appendix Student、舊Tier 4以及更早的普通學生許可,原則上可以計入Long Residence;被排除的是Short-term Student及其前身路線。課程只有幾個月,也不能僅憑課程長度判斷。
最穩的核對資料是當年的簽證決定信、護照簽證頁、BRP紀錄及UKVI帳戶,而非學校錄取信。決定信若寫Student或Tier 4,通常屬於可計算身分;寫Short-term Student,人在英國上課的那幾個月仍不能加入十年。使用Standard Visitor入境參加不超過六個月的課程,也不會因此變成可計算的Student時間。
③ 等批簽的日子會繼承舊身分
這是本篇最容易漏掉的內行細節。申請人在原許可到期前遞交有效申請,Immigration Act 1971 section 3C可能延長原有permission。3C期間是否計入十年,要看被延長的舊身份:舊身份屬於Student、Graduate或Skilled Worker等可計算路線,等待決定的日子通常繼續計算;舊身份屬於Visitor、Short-term Student、Seasonal Worker或Ukraine Scheme,3C等待期也跟著被排除。
指引原文是這麼寫的:被排除路線的permission經section 3C延長後,延長期仍被排除。申請人不能從「我按時遞交,所以一直合法」推導出「等待期一定進入十年」。合法停留和合格居住是兩項判斷。
④ 獲得寬免,不等於拿回天數
兩段許可之間發生超期,即使符合現行Part Suitability中的Exceptions for overstayers,相關空檔也不計入十年。寬免的作用可能是避免該段超期直接破壞連續性,卻不會把無permission的日子改造成lawful residence。例如原許可結束後出現10天合資格斷檔,隨後申請審理又用了數月,計算時不能把整段都自動放進十年。
在COVID時期仍需區分Coronavirus Extension Concession與exceptional assurance。Home Office現行指引確認,exceptional assurance並非permission,其覆蓋期不能用於滿足Long Residence年限;特定CEC覆蓋期則有單獨處理。僅憑當時收到過一封「可以繼續停留」的郵件,無法判斷那段時間是否可算,必須核對文件名稱和適用日期。
服刑的後果更重。英國境內實際監禁通常會中斷連續居住,服刑前的時間及服刑期不能繼續拼入Long Residence;沒有實際入獄的緩刑,不按同一方式中斷。若曾進入監獄、少年犯機構或保安醫院,不能只從釋放日補幾個月,應重新確認十年起點。
⑤ 重新計算Long Residence滿期日
製作一張按日期排列的身分表,每次身分變動各佔一行:許可開始日、許可結束日、路線名稱、是否按時續簽、3C起止日、境外行程和證據來源。遇到不計入但未中斷連續性的空缺,將滿期日按實際缺口向後推;遇到會中斷連續性的身分或事件,則從後續重新形成合規居住的日期起算。不要用「英國住了十個自然年」來替代這一步。
反向核對也能避免誤刪:普通Student、Tier 4、Graduate、Skilled Worker及大多數其他permission可以組合累計;符合規則的海峽群島或馬恩島居住也可能納入。曾是英國公民後主動renounce citizenship的人,其公民期間原則上可計;若英國國籍後來被deprived,那段时间被排除。
還需要檢查LR 11.3:當前permission若在2024年4月11日或之後獲得批准,申請Long Residence settlement時,通常須已在當前路線持有permission至少12個月;當前許可在該日之前獲得批准的,規則設有例外。十年數字算夠了,也不能跳過這一層。
我會把「首次入境日」只當作資料檢索起點,不把它當作預設滿期日。真正可靠的日期,應該能由每一份決定信、每一段3C狀態和每一個排除期逐項復算出來。差一天都不行。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數據來源] 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Long Residence(更新至2026年8月3日);Home Office《Long residence》caseworker guidance(2026年8月3日版);Home Office《Continuous residence》caseworker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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