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英國簽證遭遇職場歧視怎麼辦?
現行《Equality Act 2010》(《2010年平等法》)第13(1)條寫道:「because of a protected characteristic」,並要求存在「less favourably」的待遇。對應到職場,就是因受保護特徵而受到較不利待遇。
下文適用於英格蘭、威爾斯和蘇格蘭;北愛爾蘭適用另一套法律。
英國簽證類別與國籍須分開
條文中的「protected characteristic」怎樣對應到華人職場?同法第9條將膚色、國籍、族裔或民族出身納入Race(種族)保護;移民身份本身並非單列的受保護特徵。假設員工被告知「這個客戶不接受華人對接」,這類原話能幫助說明該決定與族裔之間的關聯。若對方表示「該崗位需要的工作權限尚未證明」,則應核查崗位要求、實際許可範圍和核驗結果,不能僅憑出現「簽證」二字便認定為直接種族歧視。
若統一要求所有員工必須具備永久居留權,則需按同法第19條另行審查間接歧視:該要求是否使特定國籍群體及本人處於特別不利地位,以及雇主能否證明其為實現合法目的之相稱手段。
待遇差異在哪,要落實到具體決定
「less favourably」須落實於薪資、培訓、晉升或其他具體待遇上。Home Office《防止非法僱用時避免歧視實務守則》2026年10月版第3節有一處細節:員工已證明其初始及持續工作資格後,不應僅因許可具有期限,便在僱用條件、培訓或晉升上受到不利對待;按規定進行的後續工作資格核查則另行處理。因此,若培訓申請遭拒,可要求提供書面說明,闡述選拔標準、拒絕理由,以及決定是否考慮了許可期限,並保留自身已完成工作資格核驗的記錄。
依法複查工作資格,本身不能等同於歧視。
沒有現成對照,也能整理證據
條文還寫「would treat others」,容許比較僱主在相同情境下會怎樣對待他人。同法section 23要求雙方情形沒有實質差別;比較晉升時,工作表現、經驗和職責等都應納入。整理材料可做一張事件表:每件事的日期、決定內容、對方原話、相關文件,以及為什麼懷疑與國籍或族裔有關。自己記下的情況與他人轉述分開標註,保留合法持有的原始郵件、工資單和評核紀錄。
正式申訴可寫:「我擔心該決定涉及國籍或族裔因素,請核查所列事實、說明適用標準,並書面回覆。」同時寫明希望糾正的待遇,例如複核選拔結果、恢復培訓機會,以便對方針對具體事項進行調查。
內部申訴不會暫停仲裁時限
我的判斷是:已有具體歧視線索者應提出書面申訴;準備提出索賠時,不宜為等待內部回覆而延遲通知Acas。
Acas現行《Employment tribunal time limits》說明:2026年10月1日前發生的歧視,通常適用三個月減一天;當日或之後發生的,通常為六個月減一天。跨越該日期的一連串行為,是否構成持續歧視、從哪日起算,需要單獨核對。內部grievance(正式申訴)及上訴不會暫停期限;考慮向Employment Tribunal(就業仲裁庭)索賠的人,應在適用期限內通知Acas,啟動Early Conciliation(早期調解),符合條件時才會暫停計時。通知Acas也不等於已向仲裁庭立案,調解結束後仍須確認遞交截止日。
如果職位涉及僱主擔保,辭職與否還會影響工作和居留安排,作決定前宜把兩方面一起釐清。
還有一層保護不以原投訴勝訴為前提。《2010年平等法令》第27條禁止因提出歧視指控而遭到報復性不利待遇(victimisation)。原投訴未獲支持,並不自動失去這層保護;惡意提出虛假指控則被排除。若投訴後排班或職責突然變更,相關決定及理由亦應一併留存。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資料來源] 現行《Equality Act 2010》第9、13、19、23、27條;Home Office反歧視實務守則;Acas就業仲裁時限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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