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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R出差、親人重病能豁免出境天數嗎?

JustiScript•2026年10月30日•👁️ 550

一張出境明細表,左欄是離英和返英日期,中欄是境外天數,右欄寫著出差、休假或照顧家人。準備永居材料時,這一欄可以幫助審案人判斷,哪些日期有不計入缺席上限的依據。

下文以Skilled Worker工作簽證永久居留為主,依據現行連續居住規則加以說明。

公司派我出差,能扣掉嗎?

普通商務出差通常要計入。英國政府的工簽永居說明要求,任意連續12個月內,境外缺席一般不得超過180天;「公司安排」「工資照發」本身都不在通用豁免理由之列。僱主信能說明出行目的,不能單憑這一封信把差旅天數扣掉。判斷時還要看有無適用的具體例外。

普通差旅與特定科研活動,在此適用不同條件。

現行《移民規則》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連續居住附錄)CR 3.4(d)允許指定職業代碼的工作簽證持有人,不計入經擔保僱主批准的科研缺席,例如職業代碼2311的高等教育教學人員。職業代碼、科研目的、僱主批准須一併核查,任職高校或參加一場會議,本身不足以確認符合條件。申請材料可附僱主確認科研目的及起止日期的信函,以及覆蓋這段期間的薪資單等在職證明。

家人病重,什麼情況有依據?

CR 3.4(c)列明「重大且值得同情的個人情況」,舉例包括本人或近親危及生命的疾病,以及近親去世。符合該條的缺席不計入上限;一張診斷證明是否足夠,還取決於它能否解釋相關缺席。

近親範圍也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父母、叔伯舅姨姑等,Home Office指引有明確列舉。

Home Office於2026年10月8日更新的《連續居住指引》,在「重大且值得同情的個人情況」一節明確,適用情況不限於危及生命的疾病,審案人須逐案判斷。文件亦將照顧患有嚴重疾病之近親的角色證明列入證據示例。因此,沒有「病危」字樣,不等於完全沒有適用空間;普通複診、日常陪伴亦不能自動歸入例外。判斷將涉及理由是否可信、有無證據、事件是否突發,以及返英受阻或延遲是否超出當事人控制範圍,相關材料應解釋這些事實與滯留境外之間的關聯。

我的判斷是:僅就證據支持的重病照護階段主張豁免,前後休假照常計算,不宜直接扣掉整趟探親天數。

資料如何說明我為何留下?

可以將材料按日期排列在同一條時間線上:醫院記錄說明病情、治療及需要照護的階段;親屬關係材料說明照顧的是誰;本人說明和相關記錄交代承擔了哪些照護、從何時開始、為何需要繼續留在境外。若原定返英安排因此改變,再附改簽等記錄。這樣審案人才能把具體缺席日期與具體原因對應起來。

指引沒有為這類理由規定唯一的證據清單,說明信可配合病歷等文件提交。

整理時可以另做一頁索引,每段擬豁免日期旁寫明所依據的文件及頁碼。病歷只涵蓋住院階段、申請卻延伸到出院後的照護期,就需要說明後續照護的必要性,並提供能支持這段時間的資料。這是材料整理建議,並非官方指定表格。申請表要求列出的行程仍應如實申報,同時單獨說明哪些日期請求不計入。如果拿不到某份文件,可說明缺失原因並提交現有支持材料;指引要求審案人考慮這類解釋,但這不保證豁免獲接受。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資料來源] 英國政府工簽永居說明「Time in the UK」;現行連續居住附錄CR 3.4(c)、(d);Home Office《Continuous residence》指引相關缺席及證據章節。

  1. 把每趟行程分成普通差旅、休假與擬主張例外的階段,保留完整出境記錄。
  2. 向醫院補齊覆蓋照護階段的資料;主張科研例外時,核對職業代碼並準備擔保雇主的批准證明。
  3. 按適用窗口重算天數;仍超限或豁免依據不清時,在遞交前請持牌律師評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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