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R稅務不一致、漏報出境,會直接拒簽嗎?
問:「報稅數字和申請材料對不上,又漏填了一趟旅行,永居會直接被拒嗎?」
答:「兩類差異都需要核清,但出現差異,不能直接推出申請人有意欺騙。」截至2026年10月16日,現行《Immigration Rules》Part Suitability(適格性規則)對虛假資訊、未披露相關事實與欺騙作了區分。以下針對SUI 10.1進行拆解分析,具體申請還須確認所屬路線適用的條款。本文聚焦普通永居申請中的真實性問題,歐盟定居計畫等另有適用規則的類別須單獨核對。
ILR稅務差額需拆分至同一口徑
條文開頭的「may be refused」意為可予拒絕,並保留裁量權。SUI 9.1則規定,一旦認定申請人使用欺騙手段,必須予以拒絕;單憑稅務差額,不能替代對原因的判斷。
檢視SUI 10.1(a):其涵蓋虛假陳述、虛假文件及虛假資訊。置於稅務材料中,核對的起點是兩份文件究竟在說明哪一段時間、哪一種收入。申請表上填寫的年薪、薪資單上的稅前金額、銀行實際入帳金額,以及自營業務的營業額與利潤,皆有其各自含義。我建議為每個數字標明其所屬期間與項目,再將相同口徑的材料彙整在一起。若期間或口徑不同,應說明差額是如何產生的;若同一期間、同一項目仍無法吻合,則需繼續查核原始紀錄,不能僅憑一封籠統的解釋信。
需要解釋的,是差額怎樣形成。
受僱收入可從薪資單、P60及銀行入賬逐筆核對;有自僱收入的,再加入報稅表、稅額計算和相關帳目。這裡沒有「人人必須交齊這些文件」的意思,它們是排查差異可用的材料,正式提交仍按流程要求。適合整理成一張工作底表:原申報金額、核實後金額、差異原因、支持文件。這樣也能看出問題出在申報、計算,還是文件版本。同一稅年有兩個報稅版本時,可以分別標明原申報和更正版本,並附上更正提交記錄;舊報稅表與新稅額計算混用,會讓材料指向不同的結果。
發現真實報稅錯誤,需透過適用的HMRC程序更正;為遷就申請表上的數字而更改稅務資料,會製造新的不一致。
更正材料亦有其閱讀順序。我建議保留原報稅版本、更正後的版本、提交記錄及相關往來,並用一頁說明交代何時發現、如何核實、修正了哪些項目。補繳稅款的憑據只能證明相應付款,單獨一張憑據無法將早前申報的原因交代完整。這是材料準備的判斷原則:稅款處理進度與移民申請中的真實性說明,應分別留有可核查的記錄。若尚未取得處理結果,應說明已完成哪些步驟、哪些仍在等待,並附上現有憑據,切勿將「已提出更正」寫成「已經處理完畢」。
若差額牽涉過去用於取得簽證的收入,當前表格填寫正確後,仍應將歷史紀錄一併交由持牌律師評估。
SUI 10.1亦提及申請人或第三方,並涵蓋申請人不知情的虛假資訊。這裡有個容易遺漏的細節:Home Office《Deception, false representations, false documents and non-disclosure of relevant facts》指引第4.3節說明,若主張第三方僅是無心出錯,通常應提供向經辦方反映問題的投訴及往來記錄,以及經辦人解釋錯誤的證人陳述。因此,「別人幫我填的」需要有可核實的過程支撐;已有相關記錄,就按發生順序整理。
經辦人陳述宜具體到哪張表、哪個欄位、依據哪份資料填寫,便於與原件核對。
漏掉一趟也要把來回補齊
SUI 10.1(b)處理的是未披露與申請有關的事實。對應至出境記錄,重點在於依照申請表的問題及指定期間完整作答。無論是短暫假期、臨時改簽後的返程,或是換發護照前的一段行程,只要屬於表格要求披露的範圍,均應納入核對;停留時間短暫本身並不會免除填寫要求。
護照沒有章,也不能據此刪去一段行程。
Home Office《Continuous residence》指引在核查缺席的章節提醒,護照或旅行證件未必記載所有離境。我建議把新舊護照、實際乘坐的航班憑據、改簽記錄和自己的日曆放在一起核對,逐趟列出離英日、返英日、目的地和證據出處。預訂後取消的機票容易混進列表,返程跨日也容易抄錯;核對時應追到實際抵達記錄。暫時無法確定的日期,可以在整理底稿中標記待核,繼續尋找佐證,避免把猜測包裝成確定事實。一趟旅行經過多個國家時,可以保留完整去向,同時把離英與返英作為同一段旅行的邊界,避免分段抄錄時漏掉中間日期。
已經提交申請才發現漏報,我傾向於盡快準備書面更正,並依該申請可用的補充材料或聯絡管道提交,留存提交憑證。
更正說明可直接對應原表的題目:原來填了什麼、應改成什麼、漏報如何發生、哪份證據支持新答案。旅行表應附上完整更新版,並清楚標示增補之處,以便核對累計結果;稅務材料亦應註明哪個版本有效。若已收到補充材料通知,應逐項回應其中問題,並遵守通知所列期限。對於無法確認的原因,填寫「尚在核實」並列出已查核之材料,比提出毫無依據的推斷更為穩妥。補充材料首頁可註明申請編號、文件名稱及更正日期,附件則按說明中的次序編號;提交後請保存與此版本對應的回執,以便日後核對。
主動更正有助於說明事情經過,但不能保證獲批,亦無法自動消除已發生的欺瞞或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讀完這條規則,我的判斷是:當差異已涉及資格或真實性時,我不贊成為趕在到期日前,帶著尚未解釋的稅務差額或漏報記錄直接遞交永久居留申請。應先核實、更正並備妥書面說明;若原許可臨近到期,應同步評估可行的續簽安排。Home Office指引第4.1節明確規定,無心之失須被認真考慮;即使被認定為無心之失,實際收入或實際缺席情況仍可能不符合申請條件。真實性、是否涉及欺騙、申請途徑資格須分別審查,解釋清楚其中一項,並不代表其餘條件已經滿足。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資料來源]現行《Immigration Rules》適格性部分SUI 9.1及10.1;Home Office虛假陳述與未披露事實審案指引第4.1及4.3節;連續居住審案指引缺席核查章節。
「你必須考慮是否可能犯了無心之失。」
(必須考慮是否可能存在無心之失。)
出自Home Office上述指引第4.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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