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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R申請:BNO未成年子女不足5年能與父母一同申請嗎?

JustiScript•2026年10月30日•👁️ 269

一家人的申請,光是把日期排齊就夠費神了。

父母快滿五年,孩子晚來了一段時間,要不要替孩子再續一次簽證?這件事在2026年10月8日有了明確變化:英國《移民規則》修訂文件HC 584的APP HK1已生效,BN(O)路線申請永居時未滿18歲的孩子,不再需要自己完成五年連續居住。它解決的正是家庭成員年限不齊的問題。本文按2026年10月30日的規則,順著核資格、排日期、交申請走一遍,範圍限於這條路線的家庭安排。

我的判斷是:父母正準備申請,孩子仍未成年且其他條件齊備,就應把孩子一併列入本次申請安排,無須單為湊孩子自己的五年再安排續簽。

孩子的ILR先看申請日年齡

先把每個人的出生日期、最近一次簽證類別、許可到期日和預計申請日放在同一張紙上。現行《移民規則》Appendix Hong Kong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的HK 62.1,將未滿18歲的判定基準設為本次申請日。孩子剛來英國時雖為未成年人,但不能據此認定幾年後提出申請時仍適用年齡例外;反之,孩子晚於父母抵英,也不再直接意味著必須等到其個人的五週年。

這裡必須釐清:取消的是未成年申請人的五年連續居住要求,子女作為受養人的身份及父母條件仍須滿足。

已滿18歲的申請人,仍須核算本人在可通往定居的路線下累積的五年,並滿足適用的連續居住要求;最近一次獲批的許可須屬於BN(O)路線。為孩子排日期時,可以把十八歲生日另列一欄,再對照父母的合資格時間。如果兩者很接近,應儘早完成身份和關係材料核查。趕在生日前填寫一份尚未提交的草稿,並不等於已經完成申請。對需要五年資格期的成年人,官方說明通常要求任意連續十二個月內,境外缺席不超過一百八十天;孩子適用的年限例外不會延伸到父母。

下文所說的「隨父母申請」,也不等於只填一張全家的表格。

父母時間錯開還能怎麼接

接著審查父母雙方。該附錄HK 57.2至57.4規定,孩子最近一次許可為BN(O)受養子女;一位父母須同時透過BN(O)途徑獲批永居,或已定居、已是英國公民;另一位父母通常也須同時獲批永居,或已定居、已是英國公民。準備材料時,可以在父母姓名旁分別寫明依據,再放入相應的決定信或申請資料。若只核對當年主申請人的年限,容易漏掉另一位父母的這一項。

因此,父母一方已滿五年,不能單憑這一點認定孩子已具備全部條件。

父母獲批簽證日期不同,另有一項非常實用的處理安排。Home Office於2026年10月8日發布的BN(O)審案指引第15版,專門探討父母在不同時間取得定居資格的情況:若家庭此前作為同一家庭單元一同提出申請,但因Home Office處理時間導致其中一位父母較遲達標,且預計會在五個月內達標時,審案人員可將孩子的申請暫緩處理,最長可達五個月。已經達標的那位父母,其申請仍可繼續審理並作出決定。

這項安排有前提,也有裁量空間。指引使用「可以」,申請人不能自行把它當成額外五個月的簽證。

如果家庭落在此範圍內,我會將共同申請的記錄、雙方獲批日期及另一位父母預計達標日整理成一頁說明,明確請求按該段指引考慮。父母本來就分開申請,或較遲達標另有原因的家庭,不能直接套用這項處理安排。孩子現有許可是否足夠、是否需要續簽,也應另行核實,不能只靠一封請求暫緩的說明來安排居留。

對於父母一方長期在境外的家庭,仍須繼續查核例外依據。

HK 57.4所列的例外情況包括:父母一方為唯一在世的父母、獨自承擔子女的養育責任,或存在嚴重且令人信服的理由。父母分居或其中一方在境外工作,本身並未列為自動豁免的例外情況。若涉及獨自承擔養育責任,應圍繞實際照護情況及重要決定如何作出來整理證據;若涉及健康或其他重大困難,則應確保證明材料與所主張的理由相對應。具體是否符合該條款標準,需根據家庭的實際事實來判斷。

年齡例外讓年限問題變簡單了,照護安排仍要交代清楚。

每個孩子都要單獨遞交

進入遞交階段,將孩子的文件單獨整理:身份證明、出生或親子關係材料、最近一次BN(O)許可資料、父母的申請或定居資料,以及在英國的照護與住宿安排。該附錄HK 58.1引入Appendix Children的照護要求;後者CHI 2.1要求安排適當並符合相關英國法律。我的整理方式是讓每項文件對應一個審核條件,再按線上表格生成的清單補齊,避免只堆放學校信件卻遺漏父母身份依據。文件名稱可以註明對應的人和證明用途,親子關係、父母身份、照護安排分開核對;缺少某一項時,比較容易看出需要補哪份材料。

這些是補件的核對方向,個別家庭收到補件要求時,仍按通知提供相應證明。

英國政府的BN(O)定居申請說明指出,每位家庭成員均須提出各自的申請,未成年子女的申請則透過父母的定居申請資料進行關聯。操作時,須逐一核對每位成員的姓名、申請編號及提交確認,子女的申請材料亦須放入其對應的申請中。若父母其中一方先獲批准而子女仍在審理中,請保存該父母的新決定信,並按照申請系統或補件通知所允許的方式更新相關資料,以便核實雙方的身份狀態。在付款及提交前,請再次逐一檢查各項狀態,尤其是確認子女的申請是否已成功提交,以免僅儲存為草稿。父母申請中所列的家庭成員名單,不能替代子女各自的申請。

等候決定期間,家庭出行也要按每個人尚在審理中的申請分別檢查。

官方申請說明提示,決定作出前離開英國、愛爾蘭、海峽群島或馬恩島這一範圍,申請會被視為撤回。孩子是否需要出行,應納入遞交前的安排。對於暫時還不符合父母條件的孩子,先把有效許可接續好;對於已滿足全部條件的孩子,就按自己的資格遞交。把出生日期、父母狀態和遞交進度對應起來,比只盯著一家人的共同抵英紀念日更有用。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資料來源]英國《移民規則》、BN(O)審案指引及官方申請說明。

HK 62.1(b):「除非申請人於申請日期時未滿18歲。」

關鍵年齡落於本次申請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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