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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居連續居住天數怎麼算?整日缺席與遞交日

JustiScript•2026年9月25日•👁️ 470

護照上那一串出入境章,走的那天和回來的那天,到底算不算在英國境外?

這個差別不小。一年往返六趟,兩頭都計進去就憑空多出十二天,五年累起來六十天上下,足以把一份原本合格的記錄算成超標。而現行《Continuous residence》審案指引(2026年6月版)的口徑是:只計整日,不足24小時的部分日不計入缺席。

那幾天出境,算不算在外面

離境當天,人有一段時間還在英國;返英當天同樣如此。按指引的整日口徑,這兩天都不構成缺席日。

3月1日飛走、3月10日落地,完整待在境外的是3月2日到3月9日,八天。指引裡還有一個更直白的算例:某人在一個12個月窗口內只有一次缺席,在第181天返回英國,這段缺席不算超過180天。所以數字貼著上限的人,單是把算法換對,結論就可能從「超了」變成「沒超」。

那180天裝在哪個12個月裡

CR 2.2 的原文使用的是 any 12 month period,窗口在整个資格期內滑動,不跟隨簽證年或自然年重置。同一趟長假會同時落進好幾個窗口。

走十年長居(Appendix Long Residence)的人要分兩段讀:2024年4月11日之後開始的缺席,按滾動12個月180天評估;這個日期之前的那部分資格期,適用 CR 2.2A 的舊標準,單次不超過184天、整段合計不超過548天。兩套標準在同一份申請裡並存,誰也不覆蓋誰。

滿五年的第一天,是最好的遞交日嗎

附錄連續居留資格期計算條款(CR 1部分)提供了四個可選終點:申請日;申請日之後28天內的任何一日;決定日;以及英國血統途徑的特殊情況,以最近一次該途徑許可到期的日期為準。規則的要求是按照「對申請人最有利」的日期往回計算。其實際效果是資格期終點並非固定,終點向後推一天,最早的那一天就會被排除在資格期之外,早期那段超出的12個月窗口,有可能整體落在資格期之外。

我的判斷:缺席貼線的人,遞件日應該由逐日算出來的窗口表決定,而不是由「滿五年的第一天」或「許可到期前」決定。已經遞件、事後才發現只差幾天的,也不必急著撤回重來,可以在申請裡書面說明,請審案人按最有利的起點計算。這是規則本身給的演算法,不屬於求情。

哪些缺席可以不計入ILR資格期

CR 3.2、CR 3.3 開的是ㄧ組很窄的口子:在境外協助國家級或國際級的人道、環境危機;因自然災害、軍事衝突或大流行導致行程受阻;以及危及生命的重大同情情形,例如本人罹患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近親病危、去世。

指引沒有列固定證據清單,但把舉證責任留給主張剔除的人:要拿官方出具、能被獨立核驗的文件,寫清時間與事由;行程受阻要說明自己那趟行程如何被影響,審案人會用 FCDO 旅行建議這類公開來源核對事件是否真的發生;同情情形通常看醫療記錄與死亡證明。普通出差、探親、產假不在这組例外裡,照整天累加。

比天數超標更難處理的四種情況

連續居住還有「斷」的一面:定罪並入獄服刑、被下遣返或排除令、被發出移除指令、以及在本該持有許可的時段裡沒有許可。這四種屬於資格期被中斷、重新起算,和「某個12個月窗口超過180天」是兩套不同的判斷,核材料時要分開查。

將每次進出按日記成台帳,再將滾動窗口和可遞交日排在同一張表上,天數這一關基本就還原成算術題。剩下要定的只有一件事:哪一天遞。

📎 [數據來源]

移民法規附錄連續居留:www.gov.uk/guidance/immigration-rules/immigration-rules-appendix-continuous-residence

Home Office《連續居留》個案工作員指引(2026年6月版):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ntinuous-residence-caseworker-guidance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諮詢持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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