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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居会被取消吗?丢掉ILR身份的4种情形

JustiScript•27 October 2026•👁️ 251

Home Office 给内部审案人用的《Cancellation and curtailment of permission》指引(现行版,2026年9月11日起适用)里有一句话,把这个问题的边界划得很干脆:

the only power to cancel indefinite permission in country is the power to revoke contained in section 76 of the 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
(人在英国境内,取消无期限居留的唯一权力,是2002年《国籍、移民与庇护法》第76条下的撤销权。)

也就是说,针对境内持永居的人,能动这个身份的入口只有一个。但"丢掉永居"这件事并不只发生在境内,也不只通过这一个条文。下面按常被问到的几个问题,一个一个说清楚。

永居能被"缩短"吗?取消、撤销、失效不是一回事

不能。Curtailment(缩短)处理的是有到期日的限期许可,把那个到期日往前挪;永居没有到期日,没有可挪的东西。实务里经常被混着说的四个词,其实对应四套完全不同的程序、不同的决定人、不同的救济途径。

机制 依据与场景 有无决定书
撤销 revoke 2002年法第76条,人在境内 有,可司法复核
取消 cancel 入境口岸,按返回居民那套判断 有
无效 invalidate 1971年法第5(1)条,作出递解令 随递解令生效
失效 lapse 连续离英超两年(2000年入境许可令第13(4)(a)条) 没有,法律上自动发生

最后一行最容易被漏掉:它不需要任何人作决定、不会有信、也不会有通知,身份在离境满两年的那一天自己就没了。界线划在"连续"两个字上,中途真的回过英国,这段连续缺席就从头算。

第76条到底管哪三种人

条文自己列了三项:第76(1)条,本应被递解但因法律原因无法递解;第76(2)条,以欺诈手段取得无期限居留;第76(3)条,因自身自愿行为而不再是难民,其受养人也可能被一并处理。前两项不看当初是通过哪条路线拿到的永居,工签、配偶、长居都一样适用。

第76(2)条的门槛比字面看起来高。审案指引要求有清楚且站得住的欺诈证据,而且这项欺诈必须对当初获批具有实质影响(material to the grant)——如果没有那份虚假内容也照样会批,就不能用这一条撤销。证明标准是民事的"可能性权衡",但指引同时要求把不诚实的指控先告知本人、给出合理解释的机会。《Cancellation and curtailment》那份指引里写得更直白:除非确信涉及故意的不诚实或欺诈,否则不得基于虚假信息或未披露重大事实作出取消决定。

另有一条时间线上的推定:Home Office 政策写明,欺诈发生在五年以前的,通常不会撤销永居。措辞是"通常",属于推定而非禁止,内政部可以偏离,但须给出充分且合理的理由。2024年8月上级法庭一宗司法复核(案号 JR-2023-LON-002043)处理的正是这种偏离。

撤销之后的处境分两种。第76(2)条下的人不再持有任何许可,可能收到行政移送的责任通知;第76(1)条下无法被递解的人,通常改发 Restricted Leave(限制性许可,现行指引2026年4月21日版),这是一种带条件、需定期重新申请的限期身份。还有一点要知道:2014年法改之后,撤销永居不再产生上诉权,也不走行政复核,想挑战只能申请司法复核。

判了刑是不是就一定留不住

看刑期。2007年《英国边境法》第32条设了一道硬线:非英国公民、在英国被定罪、被判处满12个月监禁的,内政大臣有义务作出递解令,除第33条的例外情形外没有裁量空间。第33条列的例外包括递解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权利或难民公约义务、定罪时未满18岁、本人正处于引渡程序、以及反人口贩运公约下的相应情形。刑期不足12个月的,走的是"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裁量判断,不自动触发。

递解令一旦作出,1971年法第5(1)条直接让此前取得的许可失去效力,永居也不例外,不需要另行走第76条。

这里有个后果常被低估。2014年5月最高法院一宗判决([2014] UKSC 28)确认:递解令后来被撤销,原先那份永居不会复活。当事人凭第8条家庭生活权利成功挡下了递解,却只拿到一段段的裁量性限期许可,永居没有回来。换句话说,挡住递解和保住永居是两场仗,赢了前一场不等于后一场也赢。长期合法居住与融入程度在例外抗辩里有分量,但它们支撑的是"不被递解",不是"身份自动恢复"。

批件上写错了,也能收回去吗

能,而且2026年刚有一份判决把这件事讲明白了。上诉法院在2026年3月16日的 R (YC) v SSHD [2026] EWCA Civ 285 中以多数意见认定,内政大臣在1971年法下享有一项隐含的附随权力,可以更正移民决定中明显的笔误,即使更正的效果是收回一份已经写明的定居身份。

事实很具体:2023年11月13日的决定信在拒绝庇护申请的同时,写明当事人获得"settlement(也称无期限居留)",而内政部的本意是按私人生活路线常规发放30个月限期许可。错误在生物信息卡签发时暴露,代理人去问,内政部随后补发了一份倒签日期的更正决定信。三位法官中有一位持异议意见。

这项权力只针对性质上属于笔误的明显错误,不是允许对一份本来作得正确的永居决定反悔。但它给出一个很实际的提醒:批复下来那天,把决定信上的许可类型、起止日期和 eVisa 上显示的状态对一遍并存档,比半年后再回头查要省事得多。两处不一致的,走官方报错流程处理。

这些规则里,真正值得你花精力管的只有两件

我的判断是:上面四种机制里,绝大多数人需要常态管理的只有两项——把连续离英压在两年以内并留下每次入境的证据,以及把当年永居申请的完整副本和第三方代办的往来记录留着。刑事与欺诈那两条不靠"安排"规避,它们要么与你无关,要么只能靠当年材料的真实性说话。

同时我不认为提前入籍适合当成"防撤销的保险"。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40(3)条同样允许因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重大事实剥夺通过归化或注册取得的公民身份,判断标准之一仍是该事实若当时知悉是否会影响批准决定。材料真实性的问题不会因为换成一本护照而消失。入籍能解决的是离境两年自动失效这一类风险,所以长期两地生活、确实可能一次离开两年以上的人,才有理由为此调整时间表。

缺席天数自己算不拢的,可以用永居计算器把每段出入境逐笔对出来;只是想就某一个具体问题拿到一份书面意见,justiscript.com 上 £5 可由英国执业律师在24小时内给出答复。本文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持牌律师。

2000年《移民(入境与居留)令》第13(4)(a)条:where the holder has stayed outside the United Kingdom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more than two years(持有人在英国境外连续停留超过两年)。

这一条不需要任何人签字,所以它也是四种机制里唯一一种,完全取决于你自己的日历。

[数据来源] Home Office《Cancellation and curtailment of permission》审案指引现行版(2026年9月11日);《Revocation of indefinite leave》审案指引;《Restricted leave》指引2026年4月21日版;《Lapsing leave and returning residents》指引2026年8月4日版;R (YC) v SSHD [2026] EWCA Civ 285;[2014] UKSC 28;2002年《国籍、移民与庇护法》第76条、2007年《英国边境法》第32至33条、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4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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